別看老爸老媽平時很恩愛,其實也少不了一些“血雨腥風”——上法庭打官司。不過就是可憐了那個不但沒有資金收入,反而還要支出不少的倒霉法官……
官司一:財產糾紛案
原告:老媽
被告:老爸
法官:當然是我!
原告控訴:被告他一個月工資+獎金=2000元,可這些錢還不夠被告自己一個人花。月底還沒到,被告就向我伸手“借”錢了。這怎么行呢?當初不是說好了AA制嗎?
被告申訴:那2000塊是我一個人花的嗎?女兒每月的書費、學費等一切費用不都是我付的嗎?還有去喝喜酒不得包紅包嘛!這一包可就是100塊。每個月還要給爸媽一些錢,給楠楠一些零花錢,帶她去動物園、百貨大樓、麥當勞,2000塊怎么夠花?不找你借難道還要找楠楠借?
法官調節過程:
“要不把包紅包的事交給原告?”
“可以,不過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我200至500元。”
“不行!我憑什么每月支付原告200至500元?我自己的錢都不夠花了。大不了不給楠楠零花錢了?!?/p>
“要不原告每月多給被告200至400元當作女兒(本法官,以下同上)的花費,紅包一起包,被告還是負責女兒的一切費用?!?/p>
“成交!”
法官最終審判結果:
1。原告每月支付被告200至400元費用。
2。停發女兒的零花錢(每月30元),動物園、麥當勞、游樂園三個星期去一次,必要時要給予原告、被告資金補助。
法官感言:??!蒼天,我還只是個孩子,除了零花錢和壓歲錢哪還有這么多錢?!
官司二:家庭勞動案
原告:老媽
被告:老爸
法官:又是我!
原告控訴:被告在家里是負責拖地、掃地、洗碗、收拾桌子的,可被告三天兩頭跑出去喝酒,要等他回來收拾,黃花菜都涼了。一個星期內,我一共替被告洗了11次碗,收拾了14次桌子,掃了3回地。這怎么行呢?被告要真辭職不干,我也跳槽!
被告申訴:我出去吃飯可都是為了工作,這會議有一半是在吃飯時開的,少去一個我這月獎金就完了。再說,你是家庭主婦,多干點活怎么了?我是男人,男人就要以事業為重!你要是嫌累,就請個保姆,或者讓楠楠干也行!我每個月給你200塊不就行了。
法官調節過程:
“200塊是不夠請保姆的,就算請來了,干的也肯定不好。不如讓原告分擔一些,被告分擔一些?”
“不行!被告應該全部分擔,那本來就是他的職責!”
“我還有工作呢!你不請保姆,難道不會讓楠楠干?”
“好,被告每月給我200元,為自己減少家務活?!?/p>
“成交!”
法官最終審判結果:
1.被告每月支付給原告200元。
2.被告負責洗碗、拖地,原告負責炒菜、燒湯、掃地、洗衣服(反正有全自動洗衣機),女兒負責收拾桌子、做米飯、整理房間。(不收費)
法官感言:我怎么這么命苦呀!
“明明是你不對!還賴在我頭上!”
“有沒有搞錯,明明是你弄壞的!”
“你的錯!你道歉!”
“……”
糟了!老爸老媽又上法庭了,我這個法官還得去審案呢!下次在和你們說我判案的事吧!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