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優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合同篇一
法定代表人: ,單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本市(縣、區)辦公地址:乙方(勞動者)姓名: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省(自治區、市)市縣(區)鄉(鎮)村(街)
本市(縣、區)住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為(從下列a、b中選擇):
a.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的具體約定為:
第二條試用期約定為(從下列a、b中選擇):
a.無試用期;
b.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勞動崗位和工作內容
單位與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將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屆滿,單位決定繼續與你續訂勞動合同,如同意續訂合同,請于____月____日上/下午____時到訂合同,請于____月____日前以書面方式答復單位。
勞動合同篇二
聘用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聯系電話:
受聘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受聘崗位:口腔醫師
茲有聘用單位(甲方):決定聘用乙方(受聘人):從事口腔醫療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聘用期限:
自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1日止,聘期壹年。聘期滿前壹月經甲乙雙方認可協商后可續簽合同。
二、工資待遇與獎懲
正式聘用期年工資為:16000元,請假時間不扣工資。
三、甲方的權力與義務:
1、積極為乙方提供開展工作所需的辦公場所、設施及必要的用品,由具體聘用部門負責安排。
2、及時按標準向乙方兌現工資及獎懲資金。
3、按照口腔診所工作要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資格證及其他證件,乙方提供并備查,同時協助指導乙方辦理具體手續。
四、乙方的權力與義務:
1、簽署合同后,乙方辦理好各種變更注冊和登記手續,利于聘用期工作的開展。
2、嚴格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相關技術操作規程,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在診所工作期間,對診所的技術工作具有指導的義務。
3、乙方因事需要請假,甲方應予以批準,并不扣除乙方工資。因乙方不在診所的情況下,甲方聘請的人員在工作中出現的醫療差錯、糾紛甚至事故,乙方不承擔任何醫療和民事的法律責任。
五、違約責任:
此合同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如若違約,違約方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六、合同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合同終止于聘用期滿之日,雙方協商愿意續簽者,需在期滿前壹月內辦理,過期補簽者不計入連續聘用期限。
七、合同簽署與爭議:
1、具體程序為:
(1)甲方提出聘用申請,
(2)乙方同意
(3)乙方將醫師資格證書、醫務人員聘用合同及身份證復印件交于甲方。
(4)甲方和乙方簽署生效。
2、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一份。
申請人:
勞動合同篇三
甲方: 旅行社負責人:
乙方: 身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武漢市有關勞動管理辦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各項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自 年月日開始,至 年月 日終止,其中試用期一個月。
第二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前臺接待及旅游顧問工作,并保證與甲方保持勞動合同關系至少半年以上。
第三條 甲方每月20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資,每月基本工資 元,試用期間每月工資為 元
第四條 甲方承諾按一定標準給予乙方提成獎勵,結算期為一個季度,即酬勞沒三個月結算并發放,具體辦法和標準另行商定。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8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乙方在法定假日(春節除外)照常工作,甲方應對乙方按每日基本工資3倍予以補助。
第六條 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綜合意外險,保險金額 萬元/年
第七條 乙方承諾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自行負擔因病,因傷等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以任何理由想甲方提出追償要求。
第八條 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的法規,規章,為乙方提供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根據從事工種的需要,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
第九條 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方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中的有關內容。
第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視為乙方違約外,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3)被依法追究責任的。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該提前七日通知乙方;(1)乙方因病或者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的;(2)甲方認為乙方工作未達到要求的;(3)甲方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九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二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之一,除視為乙方違約外,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1)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追究。如屬甲方違約,甲方需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如屬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扣除乙方一個月的工資及結算期所以提成獎勵,乙方另需還甲方代為辦理的綜合意外保險保費。
第十五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合同期滿或者甲方破產倒閉時,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賠償甲方損失。
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
第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內向有關勞動爭議仲裁定。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自行協商。
第二十條 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負責人簽名(蓋章)乙方簽名(蓋章)
簽訂時間 年月日
勞動合同篇四
法人代表: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提高甲方豬場的經濟效益,并充分發揮甲方豬場的資源優勢和地理優勢,提升豬場的形象,經雙方協商,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協議,建立勞動關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本協議期限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協議期限為______年______個月;合同期滿,乙方若要繼續留在甲方豬場工作,則另行商議決定。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及職責
甲方聘用乙方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須按時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工作任務,如乙方為甲方豬場進行豬場設計規劃、提供技術指導、培訓豬場員工、防疫、治病等一系列任務。 乙方服從甲方的管理要求,不得擅離職守,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務和經濟指標,保守甲方的業務、技術及有關文件的秘密。乙方不得從事與甲方業務范圍相似的任何第二職業,按甲方的工作要求加班和出差。 合同期內,因政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影響導致損毀或損失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三、勞動報酬
甲方聘用乙方的工資標準為:___________元/月。甲方每月定期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年底根據豬場的經濟效益給于一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四、日常生活安排
(一)甲方為乙方免費提供良好的食宿條件(宿舍內安裝空調、電視等)。(二)每年在一定的時間提供外出培訓學習的機會;(三)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如辦公室、辦公電腦、辦公電話等;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工作時間乙方的工作時間,一般一天不超過8小時,如有特殊情況可由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職責要求靈活安排,(二)休假 一個月休假2天,如家中有特殊情況可以集中調休,但一般不超過一周。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一)甲方因簽訂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必須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符合開除、除名、辭退條件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或泄露商業秘密,對甲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不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強迫乙方勞動和辦理違法違規事項的。
七、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辦法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自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本協議一式叁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并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日
勞動合同篇五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違反勞動法的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3種:
(1)行政責任。是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單位的領導或職工違反勞動法、企業內部勞動規章而引起的在行政上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2)、民事責任。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一方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或雙方的約定,而導致其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根據《勞動法》第11條的規定,違反勞動法的民事責任可分為兩種:一種是違反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另一種是侵害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權利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等。
(3)刑事責任。是指行為違反了刑法規定,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情節和后果嚴重,已構成犯罪的人員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凡是違反勞動法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1、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3、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勞動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4、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7、違反勞動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8、用人單位由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9、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1、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2、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13、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合同篇六
《勞動合同法》在勞動合同解除制度中傾斜保護勞動者利益,賦予了勞動者自由解除權,對用人單位的解除權作了嚴格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36條到第43條規定了勞動合同解除制度。勞動合同法在兼顧勞資雙方利益、促進勞資雙方合作、促進經濟效益的同時,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利益。那么,民辦高校與教師如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兼顧民辦高校及教師的利益?
民辦高校解除勞動合同,存在難以有效“挽留”人才、難以解雇“害群之馬”、不利于民辦高校教師隊伍穩定與素質提高等困難。
1.難以有效“挽留”人才。 人才乃用人單位發展之根本,民辦高校亦非常重視人才培養。但是,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無需任何理由,只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即可離職,讓民辦高校對其多年培養的投入付之東流。
2.難以解雇“害群之馬”。 由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嚴格受限,對于“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害群之馬”,民辦高校缺乏解雇的法定理由,無法行使單方解除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民辦高校將會遭受經濟賠償金風險。即使在諸如“經過了培訓或調整崗位,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等情況下,民辦高校具備了單方解除權,依然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增大了解雇成本,導致民辦高校難以解雇“害群之馬”。
3.不利于民辦高校教師隊伍穩定與素質提高。 民辦高校教師任意辭職,教師流動性大,不利于教師隊伍穩定,也極大挫傷了民辦高校對教師培養的投入,影響了教師素質提高。個別“害群之馬”的“示范效應”,影響整體教師素質提高。
1.單方解除權設置不平衡。 在勞動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中,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權,法律賦予了勞動者更多的權利,卻對用人單位進行了嚴格限制。在大部分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真正處于弱勢地位,這種保護是必要的。諸如產業工人、公司普通文員等工作性質具有極強的可替代性所建立起來的勞動關系。在小部分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并非處于弱勢地位,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使用人單位陷于弱勢。諸如企業高管、民辦高校教師等工作性質具有不可替代性所建立起來的勞資關系。教師的工作對于民辦高校的正常運行有著非常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使得用人單位在勞動管理中處于被動地位。因此,就民辦高校而言,法律賦予了教師過度的解除勞動合同自由,同時過度限制了民辦高校的單方解除權。
2.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增加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成本。 為降低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過程中的損失和風險,在勞動合同法中設置了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制度。該項補償金僅限于用人單位單方向勞動者支付,任何情形下都不存在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問題。經濟補償金在勞動合同解除中的適用范圍非常廣泛,除由勞動者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和由于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行使解除權的以外,用人單位均需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民辦高校將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標準的經濟賠償金。
3.違約金制度不合理。 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進行了嚴格限制。《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專項培訓和競業限制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用人單位難以運用違約金制度保障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與此同時卻對約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未做限制。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以看出,與其說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是違約金,不如說支付的是彌補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的“經濟賠償金”更為準確,這種制度設置不能起到保障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的目的。從民辦高校教師隊伍的建設來看,民辦高校培養教師,往往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培養的時間上也是很漫長的。鑒于民辦高校教師培養的特殊性,民辦高校付出比培養一般勞動者更大的成本,教師在享有解除勞動合同自由的同時卻承擔著非常有限的違約責任,對民辦高校不合理。
民辦高校實施勞動合同解除制度,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運用好專項培訓、競業限制制度,約定福利待遇條款等限制教師離職,有效“挽留”人才。加強勞動管理,完善規章制度,運用好規章制度等“內部規定”, 合法取得對試用期不合格、嚴重違規違紀、給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等人員的單方解除權,取得解雇“害群之馬”的主動權。
(一)善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
1.試用期單方解除權。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承擔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責任。因此,如何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成為了用人單位行使解除權的關鍵。錄用條件主要以招聘簡章、內部人事管理制度或者勞動合同內容的形式表現出來。錄用條件和其他勞動合同的條款的區別在于,它的設置完全由用人單位單方完成,因此,用人單位一定要將擬招聘員工的錄用條件規定好。民辦高校主要通過畢業引進、在職兼任和退休返聘等方式招聘教師,不同方式招聘的教師素質有別,不同專業對教師的要求亦不盡相同,因此在制定錄用條件的時應細化,制定考核辦法。
2.教師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時民辦高校的解除權。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單位實施的組織勞動和進行生產經營管理的制度。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勞動過程中的各種勞動行為和用工行為具有約束作用,在處理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案件中也是重要的依據之一。因此,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對勞動合同解除制度的應用顯得尤為重要。